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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四、杀伤
 

 凡被人杀伤死者,其尸口、眼开,头髻宽或,两手微握,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,皮多卷凸,若透膜,肠脏必出。

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,必须争竞,用手来遮截,手上必有伤损。或有来护者,亦必背上有伤着处。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,死人手上无伤,其疮必重。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、顶门、脑角后、发际,必须斫断头发,如用刃剪者。若头顶骨折,即是尖物刺着,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。 若尖刃斧痕;上阔长,内必狭。大刀痕浅必狭,深必阔。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,无起手收手轻重。刺痕浅则狭,深必透。簳,其痕带圆。或只用竹,尖竹担斡着要害处,疮口多不齐整,其痕方、圆不等。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,须看元着衣衫有无破伤处,隐对痕、血点可验。○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,其被伤处须有刀刃划三两痕。且一刀所伤。如何却有三两痕?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,是以划着三两痕。 凡检刀、刃斫剔,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?着甚衣服,上有无皿迹,伤处长、阔、深分寸?透不透?或肠肚出、膋膜出作致命处?仍检刃伤衣服穿孔。如被竹、尖物剔伤致命,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。

 凡验杀伤,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,及生前死后痕伤。如生前被刃伤,其痕阔、花文出;若痕齐截,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。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,及所伤痕疮口、皮、血多花,鲜,所损透膜即死。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,即干白,更无血花也。盖人死后血脉不行,是以白也。

 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,是与不是生前、死后伤痕。

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,其被刃处皮紧缩,有血荫四畔。若被支解者,筋骨皮稠粘,受刃处皮。 死人被割截尸首,皮如旧,血不灌荫,被割处皮不紧缩,刃尽处无血,其白,纵痕下有血,洗检挤捺,内无清血出,即非生前被刃。

 更有截下头者,活时斩下,筋缩入。死后截下,项长,并不伸缩。

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,如是尖刃物,方说被刺要害。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“刺”字。如被伤着肚上、两肋下或脐下,说长阔分寸后,便说斜深透内脂膜,肚肠出,有血污,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。若是伤着心前肋上,只说斜深透内,有血污,验是要害致命身死。如伤着喉下,说深至项,锁骨损,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,食系、气系并断,有血污,致命身死,可说要害处。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、脑角后、发际内,如行凶人刃物大,方说骨损。若脑浆出时有血污,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。如斫或刺着沿身,不拘那里,若经隔数后身死,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

 凡验被杀伤人,未到验所,先问元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?是何目人?使是何刃物?曾与不曾收得刃物?如收得,取索看大小,着纸画样。如不曾收得,则问刃物在甚处?亦令元申人画刃物样,画讫,令元申人于样下书押字。更问元申人,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?有无冤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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